为了装修费 双双上法庭
赵某租用张某的房屋期间,对房子进行装修。租房期满,赵某要求张某返还装修费,否则就不腾房。为此,张某起诉到市北法院,要求赵某腾还房子,并支付多出的房屋租金。近日,市北法院对此案做出宣判,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。
2006年1月,赵某租借了本市汉口路的一处房屋经营旅馆,租期两年。租房期内,赵某投资了4.6万余元装修了房屋。今年房屋到期,赵某开始向张某索要装修费用,否则拒不腾房。张某认为赵某并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就对房屋进行装修,因此装修费应由他自行承担。
市北法院经审理查明,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,被告应将所承租房屋还给原告,而被告至今占用该房屋未予腾还,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。法院判决赵某立即腾出房产,并补交合同期满至今的房屋租赁费用。